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民一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吴许增与嘉善绿盛胶合板厂、翟光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许增,嘉善绿盛胶合板厂,翟光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626号原告:吴许增。委托代理人:曹玉琴,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绿盛胶合板厂,住所地:嘉善县惠民镇惠民大道380号。诉讼代表人:杨爱香。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翟光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许增与被告嘉善绿盛胶合板厂、翟光跃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许增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许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原告已预交),由吴许增负担。审判长  范爱民审判员  沈定连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