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吴许增与嘉善绿盛胶合板厂、翟光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许增,嘉善绿盛胶合板厂,翟光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626号原告:吴许增。委托代理人:曹玉琴,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绿盛胶合板厂,住所地:嘉善县惠民镇惠民大道380号。诉讼代表人:杨爱香。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翟光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许增与被告嘉善绿盛胶合板厂、翟光跃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许增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许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原告已预交),由吴许增负担。审判长 范爱民审判员 沈定连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