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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模具热处理加工中心与瑞安××××电梯配件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02号原告:瑞安××××模具热处理加工中心,住所地:瑞安××大典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被告:瑞安××××电梯配件厂,住所地:瑞安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模具热处理加工中心与被告瑞安××××电梯配件厂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模具热处理加工中心于2009年2月1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被告已一次性支付货款35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模具热处理加工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模具热处理加工中心负担。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