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桐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与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277号原告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被告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如有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