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知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与陈进兴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进兴,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进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陆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巍。上诉人陈进兴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金中民三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进兴于2009年2月13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进兴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进兴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陈进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