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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三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三××县××合××社海××信用社与麻××、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147号原告:三××县××合××社海××信用社,住所地三门县××号。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马××。被告:麻××。被告:范××。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县××合××社海××信用社与被告麻××、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县××合××社海××信用社以与被告麻××、范××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县××合××社海××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三××县××合××社海××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