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富阳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科技实验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润滑油有限公司,浙江省××科技实验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22号原告:富阳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市××村。被告:浙江省××科技实验厂,住所地天台县街头镇里××水库管理局。法定代理人: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科技实验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符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慧芬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