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郎××与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17号原告:郎××。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郎××诉被告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郎××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