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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正××检测有限公司与桐乡××工艺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检测有限公司,桐乡××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36号原告:浙江××正××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东大街城河商城。法定代表人:江××。委托代理人:俞××。被告:桐乡××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社区××号。法定代表人: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工艺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这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