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裴××、嘉善县××无线电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裴××,嘉善县××无线电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95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朱×。被告:裴××。被告:嘉善县××无线电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嘉善××城工业园区。诉讼代表人: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裴××、嘉善县××无线电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70元,撤诉减半收取73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38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赵再平审判员朱国强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