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葛××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字第416号原告:葛××。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应 建 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佳雯(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