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福堂与焦育东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堂,焦育东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750号原告陈福堂。委托代理人张小平。被告焦育东。原告陈福堂与被告焦育东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协商,原告同意减让300元,被告就剩余的2700元已当庭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共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爱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