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甬慈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太仓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甬慈商初字第299号原告:慈溪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村。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太仓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太仓市××社区××星组××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6元,本院依法收取1201元,由原告慈溪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崔志宁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