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57号原告:陈××。被告:王××。原告陈××与被告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顺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起诉称,被告于2008年1月3日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50000元,被告借款后出具借条一份。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王××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陈××借到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借款人:王××”。被告借款后,原告经催讨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向原告陈××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该借款被告应当返还。双方在借条上虽然没有约定归还日期,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