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包装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53号原告杭州××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甲、王乙。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幢。法定代表人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9元,减半收取计302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合计人民币5194.50元,由原告杭州××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金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