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宁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有限公司与宁海中腾××矿泉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有限公司,宁海中腾××矿泉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91号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街道。法定代表人: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被告:宁海中腾××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茶院乡南溪村。法定代表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中腾××矿泉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红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