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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陶永伟、陶永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永伟,陶永良,娄春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13号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晋阳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许海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永伟。被告:陶永良。被告:娄春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陶永伟、陶永良、娄春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