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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毛立平与汪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立平,汪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9号原告:毛立平,824195612170013),汉族,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林场路28号。被告:汪晓辉,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马金镇下田村。原告毛立平为与被告汪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向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当庭宣判。原告毛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晓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毛立平起诉称:2007年3月19日,被告汪晓辉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8000元,被告汪晓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一个星期内归还。借款期限到后,原告向被告进行催收,被告也未如约履行。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汪晓辉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7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等。被告汪晓辉未予答辩。原告为其诉请,向本院举证了下列证据:1、借条一份,以2007年3月19日,被告汪晓辉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8000元的事实。经审理认为,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本院综上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3月19日,被告汪晓辉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8000元,被告汪晓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一个星期内归还。借款期限到后,原告向被告进行催收,被告也未如约履行。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汪晓辉向原告借款,理应及时归还借款,被告汪晓辉作为借款人未能按约归还借款,被告汪晓辉应承担本案全部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要求被告承担月利率5%的利息,因借条未约定利率,故只能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晓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毛立平借款1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09年1月8日起至本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合计125元,由被告汪晓辉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向东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柏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