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与台州××××鞋业有限公司、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台州××××鞋业有限公司,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29号原告:李××。被告:台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镇楼岙村。法定代表人:张××。被告: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台州××××鞋业有限公司、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员 许立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