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王××、杭州亚××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王××,杭州亚××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53号原告王×。被告王××。被告杭州亚××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东区××单××室。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杭州亚××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杭州亚××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杭州市公安局已于2008年12月9日立案侦查,并调取了本案相关材料。因王××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伟锋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