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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378号原告:叶×。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叶×负担。审 判 员  单维森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邱 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