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386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华英与宁波泰和轴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华英,宁波泰和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3866号原告:吕华英,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吕俊(系原告兄弟),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宁波泰和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彭桥村湖清垫。法定代表人:周炳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华项诉被告宁波泰和轴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华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华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吕华英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褚幼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