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锋平与边政良、李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锋平,边政良,李杰,浦江县金源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82号原告丁锋平,经商,乌市后宅街道曹村村A区46号。委托代理人张国华。被告边政良,经商,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大桥路18号1单元702室。被告李杰,经商,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大桥路18号1单元702室。被告浦江县金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锋平诉被告边政良、李杰、浦江县金源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锋平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 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