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民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执行人董书华与谢宗秀、王细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董书华,谢宗秀,王细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28-1号申请人执行人董书华。被执行人谢宗秀。被执行人王细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董书华与被执行人谢宗秀、王细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的(2008)泰三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谢宗秀、王细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宗秀、王细柳支付申请执行人董书华欠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谢宗秀、王细柳均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细柳在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魁信用社恒丰分社有个人储蓄存款,帐号为10×××77。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细柳在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魁信用社恒丰分社的储蓄存款202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超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晓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