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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金××与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4号原告:金××。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负担。审 判 员 许立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