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金××与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4号原告:金××。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负担。审 判 员 许立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