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795号原告毛××。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45元,依法减半收取322.50元,由原告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叶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