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吴甲与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吴甲,吴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68号原告:周××。原告:吴甲。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吴甲与被告吴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吴甲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吴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吴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周××、吴甲负担。审 判 员 祝匡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邱 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