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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吴甲与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吴甲,吴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68号原告:周××。原告:吴甲。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吴甲与被告吴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吴甲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吴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吴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周××、吴甲负担。审 判 员  祝匡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邱 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