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叶仁与高煜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仁,高煜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55号原告:叶仁。委托代理人:张福根。被告:高煜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仁与被告高煜星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仁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仁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仁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