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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叶仁与高煜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仁,高煜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55号原告:叶仁。委托代理人:张福根。被告:高煜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仁与被告高煜星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仁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仁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仁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