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恒志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恒志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5-1号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66975-9)。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新甸村沙田。法定代表人:赵国英,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国民,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恒志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061888)。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永通国贸大厦二十楼。法定代表人:万利军,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恒志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1元,减半收取1,9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70元,合计3,381元,由原告绍兴县恒志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