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应××、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应××,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6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被告:应××。被告:肖××。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应××、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健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