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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应××、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应××,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6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被告:应××。被告:肖××。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应××、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健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