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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与浙江省××团××司、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浙江省××团××司,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99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章××。被告:浙江省××团××司,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樊××。委托代理人:宋××。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浙江省××团××司、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团××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团××司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团××司的起诉。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