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与浙江省××团××司、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浙江省××团××司,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99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章××。被告:浙江省××团××司,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樊××。委托代理人:宋××。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浙江省××团××司、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团××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团××司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团××司的起诉。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