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王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09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会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