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涂××与何××、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何××,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92号原告涂××。被告何××。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涂××与被告何××、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涂××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32元。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