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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涂××与何××、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何××,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92号原告涂××。被告何××。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涂××与被告何××、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涂××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32元。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