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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申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杨春燕与宣荷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春燕,宣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申字第6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杨春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郦乃樵。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宣荷霞。宣荷霞与杨春燕借贷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诸民二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杨春燕不服上诉至本院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3日裁定予以准许,(2008)诸民二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2月11日,杨春燕对(2008)诸民二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杨春燕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春燕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燕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柳雪松代理审判员  俞湘静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