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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汴民终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李展等与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展,李某甲,李某乙,杞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终字第108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广晓,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玉健,院长。委托代理人王瑞安,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一审原告李展。一审原告李某甲。一审原告李某乙。一审原告李展、李某甲、李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广晓,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07)杞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广晓,被上诉人杞县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王瑞安,一审原告李展、李某甲、李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广晓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07)杞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志强代审判员 刘安京代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雯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