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知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杭州沃德电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超越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超越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沃德电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超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子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沃德电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春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海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超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沃德电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浙江超越实业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审法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超越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向健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伍华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