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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明威与徐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威,徐学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88号原告刘明威,住浙江省义乌市胜利一区40幢2单元101室(系灰山石宕经营者)。被告徐学良,成年,村。原告刘明威诉被告徐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  小英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