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明威与徐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威,徐学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88号原告刘明威,住浙江省义乌市胜利一区40幢2单元101室(系灰山石宕经营者)。被告徐学良,成年,村。原告刘明威诉被告徐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 小英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