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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家具有限公司与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家具有限公司,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259-1号原告:浙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镇××工业园区××区。法定代表人:叶××。被告:孔××。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家具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孔××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孔××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30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3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季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