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越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行与王××、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行,王××,何××,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行。住所地:绍兴市××城区××楼。负责人:章××。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王××。被告:何××。被告:董××。委托代理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行与被告王××、何××、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行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