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行与王××、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行,王××,何××,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行。住所地:绍兴市××城区××楼。负责人:章××。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王××。被告:何××。被告:董××。委托代理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行与被告王××、何××、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行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