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彤与穆成勇、赵凌炬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彤,穆成勇,赵凌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296号原告:李彤。被告:穆成勇。被告:赵凌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张伟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彤与被告穆成勇、赵凌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彤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彤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杜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