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知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戴文胜与瑞安市瑞工电声器材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文胜,瑞安市瑞工电声器材厂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9号原告戴文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东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城晖。被告瑞安市瑞工电声器材厂。法定代表人张存尧。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文胜与被告瑞安市瑞工电声器材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文胜以其已与被告瑞安市瑞工电声器材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文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文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戴文胜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曹新新审 判 员 白海玲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诸智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