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719-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务××司、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务××司,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719-1号原告浙江××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王×。被告上海××务××司。住所地:上××路××号。法定代表人蒋××。被告上××(××司。住所地:上××新区××室。法定代表人蔡××。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务××司、上××(××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0元、不足部分以相应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务××司、上××(××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不足部分以其他相应财产予以保全(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纪贤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敬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