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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丰民初字第0231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鸣与北京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鸣,北京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丰民初字第02317号原告刘鸣,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平房。法定代表人杨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萍,北京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鸣与被告北京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管辖法院的确定应当以被告住所地为准,现其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于本案拥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万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炜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