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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严×、通辽市××××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严×,通辽市××××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63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被告严×。被告通辽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自治区通辽市××东段(原农牧大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严×、被告通辽市××××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朱××负担。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叶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