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严×、通辽市××××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严×,通辽市××××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63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被告严×。被告通辽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自治区通辽市××东段(原农牧大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严×、被告通辽市××××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朱××负担。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叶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