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姜三花与余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三花,余年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商初字第125号原告姜三花。被告余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三花诉被告余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三花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三花撤回对被告余年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三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保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