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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玛与王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玛,王东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42号原告:施玛,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百丈柑桔场18号。被告:王东兴,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墩头村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玛诉被告王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玛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因重新补充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施玛负担。审判员  黄乐程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