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字第237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计747元,由原告徐××负担。审 判 员 徐红蕾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余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