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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字第237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计747元,由原告徐××负担。审 判 员 徐红蕾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余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