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62号原告杭州××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宁围××花园××幢。法定代表人严××。委托代理人戴××。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利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