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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雷利娟与侯东峰其他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利娟,侯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738号原告雷利娟。被告侯东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利娟与被告侯东峰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利娟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利娟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利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审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