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王××与历×、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王××,历×,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27号原告:吴××。原告: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季××。被告:历×。被告: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王××与被告历×、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王××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晓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