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513号原告:张××。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郑××在银行的存款12075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 丹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正一 来源:百度“”